Article 3

In force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自尊、自立、自强,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