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分配适于其居住的楼层;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住房应当优先安排改造。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