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分配适于其居住的楼层;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住房应当优先安排改造。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