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困供养老年人,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和失独老年人,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因灾、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或者实物等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老年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