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