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养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补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扩大老年人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