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老年人随配偶、赡养人和扶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结算、享受养老服务等具体办法,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条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