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针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老年人组织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劝阻、制止、调解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接到有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