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九条有效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