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举报和投诉。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以及人民银行等有权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举报、投诉,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