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执收单位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等有权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票据、会计账簿、银行日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财务执行等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