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移动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研究并推广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建设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和公共服务查验平台,实现电子票据制样、赋码、开具、传输、查验、入账、归档和社会化应用等功能,提高电子票据使用和管理效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