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未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可以向相关主管或者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