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执收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领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灭失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在财政部门所在地主要公共媒体上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