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使用、保存、审验、核销等制度。执收单位应当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内部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