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违法征收的;

(二)误缴、误收的;

(三)按照规定预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在结算后应当退付的;

(四)因征收依据调整应当退付的;

(五)其他应当退付的情形。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退付时限和流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