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