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