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并利用法律服务资源,推动中小企业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建设,开展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