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中小企业促进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