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服务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加强优秀企业家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企业家培训,提升企业家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