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加强优秀企业家培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企业家培训,提升企业家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