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服务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及时发布本部门涉及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将涉及的办事机构和相关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等信息予以公开,并进行网络答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申请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予以办理。对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相关要求和所需材料。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