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立对中小企业在本省生产的首台、首套、首批次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新材料实行认定奖励和保险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扶持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入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企业采购体系,支持中小企业扩大产品销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