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原则,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