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国家科研项目实施。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融合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标准制订。中小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