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国家科研项目实施。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融合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标准制订。中小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