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支持中小企业申报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老字号等。支持中小企业申请驰名商标保护。
中小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指导和服务,指导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承担,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完善权利人企业参与知识产权案件涉案物品鉴定制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