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科技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建设培育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增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法律政策咨询、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功能。
鼓励建立多元投资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并可以依法实行产权分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