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给予贷款担保和贴息支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