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