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七条有效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与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机构建立合作机制,采取投贷联动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