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信贷倾斜挂钩制度,在确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信贷银行时,将信贷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作为审定条件。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质量。

引导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大对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入。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机构体系,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降低信贷门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申贷获得率。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坚持正向激励的监管导向,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