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产业和金融合作,推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财务制度健全、发展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帮助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加强融资合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