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财政支持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