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财政支持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