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