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