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与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志愿服务、公益活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公约,动员居民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推行市容环境卫生自治管理。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