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