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