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有效管理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并由城市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