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安全进行,燃放人应当在燃放后即时清理残屑。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