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露天场地、公共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沥青、油毡、皮革、塑料、橡胶、秸秆、枯枝、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异味的物质。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