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在露天场地、公共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沥青、油毡、皮革、塑料、橡胶、秸秆、枯枝、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异味的物质。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