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饲养犬只及其他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