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同一街区店铺招牌的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做到整体协调美观。店铺招牌设置应当实行一店一牌。招牌设置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安全牢固、整洁美观。招牌残缺污损、含有不健康内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