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南岳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确保安全牢固、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更换或者拆除,对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