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在本条例适用的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