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乱设摊、乱停车、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等行为;(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恶臭等现象;(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四)与城市管理部门约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