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公共信用的宣传、普及工作。鼓励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和诚信创建活动,培育单位信用文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