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公共信用的宣传、普及工作。

鼓励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和诚信创建活动,培育单位信用文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