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四章 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伪造、变造公共信用信息,禁止违反国家规定获取或者出售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