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第二十七条有效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在严重失信名单中标明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对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