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高消费;

(五)限制任职资格;

(六)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七)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惩戒措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惩戒措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