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第十七条有效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