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

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予公开。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