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第十五条有效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予公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